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条例(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2 浏览次数:22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的严格管理措施。首先,第十七条强调了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经营活动的合规性。第十八条对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了约束,规定他们不得向无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药品,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七条规定,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药品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药品监督法律法规

药品经营企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外,还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仓储条件、销售渠道等进行了规范,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市场。药品使用管理: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用药行为进行了规范,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管措施 为了保障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完善的药品监管体系。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法律分析:我国食品药品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药品:《药品法》、《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食品:《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承接落实2020年省政府2号令383项行政权力,其中,取消104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项、属地化管理265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对742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141项、下放567项、暂停实施4项、转变27项、合并2项、省上收1项。

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20年4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省政府决定,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将省级行政权力清单中1300项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属地化执法,省级不再实施。

下放83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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